魏晓妹律师亲办案例
商标被撤三,使用证据是关键
来源:魏晓妹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量:634

最近笔者刚刚办理了一起商标撤三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成功保住了委托人的商标,和大家分享一下在办理案件中的一点体会。

【案情介绍】

王某在2010年申请注册了 “麦奧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6年上海某知识产权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撤销该商标的撤三申请,因为王某的疏忽,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2013年至2016年使用商标的证据,导致商标局作出了撤销该商标的决定书,王某接到决定书后开始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公司提出复审的申请,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相关使用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琏,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眼看着使用的商标被撤销,王某特别着急,委托我们向法院提起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诉请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案情分析】

接受委托后,我们分析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书及在复审期间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虽未其提供的材料不少,但是缺乏针对性,不是证据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就是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导致复审被驳回,本次诉讼中关键是将这些断掉的证据链接为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证据分为生产阶段的证据,宣传阶段的证据和使用阶段的证据,因为王某是以销售为主,所以我们把证据锁定在了销售环节,通过与王某的二个销售商联系,我们取得了其销售商品的记录及网上平台的检验报告,并取得了销售公司的证明,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使用证据。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网络特许经销商授权书、网络截图、销售账单等证据,可以显示诉争商标,同时,结合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南方周末》的相关报道等证据,基本可以形成证据琏证实原告于指定期间内在羽绒服商品上使用了诉争商标,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药物用衣”商品与“羽绒服”同属第2501类似群组,故诉争商标在上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被诉决定的部分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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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晓妹
  • 执业律所:
    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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